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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高艳平与李凤楼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平,李凤楼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高艳平,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郭金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楼,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平与被告李凤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负担550.00元,退给原告550.00元。审判长  李初啸审判员  刘建贞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