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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