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金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与王力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萨合莱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王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金执委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亚洲控股有限公司(ASSAABLOYAsiaHoldingAB),住所地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市10723邮箱70340(Box7034010723StockholmSweden)。法定代表人卡罗来纳H史丹特戴碧哈佩(CarolinaHStensdotterDybeckHappe),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宋羽、居晓林,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跃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账号为19×××63中的存款人民币1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贺利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代书记员 俞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