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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益阳市佳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佳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益阳市佳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章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原告益阳市佳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佳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益阳市佳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元生审 判 员  陈佑群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