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徐宪与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小红,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凌小红。被执行人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险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凌小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2014)第343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1080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太仓市盛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的医保结算金56512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冯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