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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苏某,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被告谈某,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镇。原告苏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陈雄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