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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民初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4301号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49号。法定代表人俞治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旌晶,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洞井村宏大山庄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柏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红普、周彦,均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11920元,由原告湖南华湘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立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