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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旭明申请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琪珩,伍深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异字第10号案外人陈旭明,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琪珩,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伍深山,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琪珩与被执行人伍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旭明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经沟通协调,案外人陈旭明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旭明自愿撤回异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旭明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程鹏审 判 员  周 虹代理审判员  曾芬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