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站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继华申请执行赵大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继华,赵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站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许继华,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大华,又名赵利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大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大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大华与崔某系夫妻关系。本案赵大华所欠许继华借款系赵大华与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由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赵大华与崔某在银行的存款262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前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