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隋威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1979号罪犯隋威,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园刑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隋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因该罪犯服刑后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3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隋威服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2014年1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本院对罪犯隋威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隋威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隋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冯大钧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