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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马占峰。被告胡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年××月份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胡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8月1日生大儿子胡某甲,1991年6月15日生二儿子胡某乙,现均已成年。2014年农历正月初6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李某对共同财产予以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双方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李某请求离婚,对其事实婚姻应依法予以解除。庭审中原告李某对共同财产予以放弃,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