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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韩玉新与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新,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4号原告:韩玉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安图县。负责人:于志相,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王怀军,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守琴,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刘志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新诉被告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第三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参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另行制定还款计划,原告韩玉新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5元,减半3658元,由原告韩玉新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宋明华代理审判员  胡征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阚兆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