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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矫国贤与被告张林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国贤,张林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矫国贤,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张林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矫国贤与被告张林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国贤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矫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5元,退回原告305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秦 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