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矫国贤与被告张林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国贤,张林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矫国贤,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张林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矫国贤与被告张林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国贤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矫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5元,退回原告305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秦 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