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83号原告:陈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宓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