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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83号原告:陈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宓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