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涂攀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47号罪犯涂攀,男,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经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库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听证查明,该犯累计获奖励为:季度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中遵守监规,思想稳定,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各项劳动任务都能积极完成,学习认真,到课率100%,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攀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杰审判员 :多力坤审判员 :施凌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爱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