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三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俊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强,邢台市军交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三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强,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邢台市广宗县冯家寨乡南陈庄村。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军交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北路。法定代表人孙金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江耀,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北路黄家园。负责人蔡瑞津,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该支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杨俊强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俊强于2014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俊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上诉人杨俊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永胜审 判 员 刘计虎代理审判员 崔丽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姿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