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以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