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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东港市黄海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黄海花园业主委员会,刘英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东港市黄海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黄海花园*号楼*单元***室。代表人栾玉德,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XX委托代理人徐XX被告刘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黄海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黄海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刘英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翠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