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高新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管×与管××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高新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管×。法定代理人盛××。被执行人管××。原告管×诉被告管××抚养费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文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盛××以被申请人管××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震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