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三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含亮、郑翠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含亮,郑翠霞,邹平金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县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三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黛溪四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含亮,农民。被执行人郑翠霞,农民。被执行人邹平金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含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县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运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运波,农民。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含亮、郑翠霞、邹平金杨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邹平县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运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7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元,尚欠7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云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