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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苏宁与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宁,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苏宁,女,199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绥住绥德县。被告许鹏,男,1986年1月7日生,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绥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宁与被告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原告1500元,其余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