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凯兴与张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兴,张良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李凯兴,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邯郸车务段西石门站工作,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良慧,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沙河市白塔镇权村火车站工作,住邢台市桥西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兴与被告张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兴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凯兴承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