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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尚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尚某,住涿州市。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