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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艾克电缆厂与被执行人沈阳海宁照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艾克电缆厂,沈阳海宁照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艾克电缆厂,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泵阀四路8号。法定代表人XX琢,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沈阳海宁照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1-3号。法定代表人郭荣慧,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艾克电缆厂与被执行人沈阳海宁照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艾克电缆厂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喜恒铭执行员  于 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赵相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