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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罪犯周华刑事裁定书 (23)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甘刑执字第101号罪犯周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0日,大专文化,四川省康定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康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甘孜监狱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监区线圈加工中,认真负责,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技能。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一次,折合计分20分。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1年1月得分1分;2012年度得分53分;2013年得分64分;2014年1月得分2分,累计积分14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批示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华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林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