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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吉,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1)龙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