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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方昌付与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湖北集誉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昌付,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湖北集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方昌付,个体户。被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下称枫丹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博伟,枫丹公交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集誉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集誉商贸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付诉被告枫丹公交公司、集誉商贸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仲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曾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