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方昌付与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湖北集誉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昌付,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湖北集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方昌付,个体户。被告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下称枫丹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博伟,枫丹公交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集誉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集誉商贸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付诉被告枫丹公交公司、集誉商贸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仲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曾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