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某娥与钱某国、吴某军、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娥,钱某国,吴某军,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娥,女。被执行人钱某国,男。被执行人吴某军,男。被执行人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说,某物流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某娥与被执行人钱某国、吴某军、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钱某国、吴某军、襄阳某物流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钱某国、吴某军、襄阳某物流公司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