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徽华建材经营部与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徽华建材经营部,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660号原告上海徽华建材经营部。被告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徽华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徽华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