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梁暤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014号罪犯梁暤,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011年1月21日、2012年7月12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暤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暤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梁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自2014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孙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