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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行非审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5)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行非审字第164号申请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机构代码:0006721-1。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职务,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5045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5045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某、郭某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5045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4)第05045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助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