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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怀敬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怀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85号罪犯徐怀敬,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徐怀敬因犯抢劫罪,且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15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徐怀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怀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3个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其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徐怀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徐怀敬犯抢劫罪,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其积极执行财产刑,具有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怀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