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邓海龙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义安北路营业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349号原告:邓海龙,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龙山村*栋***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责人:江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义安北路营业厅。负责人:韦丹丹,职务经理。原告邓海龙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义安北路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飞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海龙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飞梦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