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荣建才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建才,不凡帝范梅勒糖果(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建才,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遂平县花庄乡陈庄村荣楼。委托代理人:廖朝勇,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锦昌,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UCAPARODI,总裁。委托代理人:许文浩,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荣建才因与被上诉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凡帝范梅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荣建才上诉称,不凡帝范梅勒公司自2013年7月22日开始实行新的排班方式,包括荣建才在内的大部分员工无法承受新的工作时间,故以书面的方式向公司反映情况,并不存在以违法方式维权,原审认定不凡帝范梅勒公司合法解除与荣建才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凡帝范梅勒公司向荣建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15.5元。被上诉人不凡帝范梅勒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第一至第六项、第八至第十项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凡帝范梅勒公司自2013年7月22日开始实行���排班方式,系每周四天工作八小时、两天工作十二小时(含就餐时间)、休息一天,保证了劳动者能够每周不间断休息二十四小时,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荣建才上诉称其是以合法的方式向公司反映情况,但根据其签名确认的7月26日的《违纪处理单》和《面谈记录表》,荣建才存在“带头不按正常的排班出勤,导致所在的SOFT车间停工停产达28小时,给公司生产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的行为。不凡帝范梅勒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荣建才的劳动合同合法。荣建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荣建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张秀萍代理审判员 乐 丹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