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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与张中彬、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张中彬,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陶树生,男。原告陶美丽,女。原告陶美玲,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晓庆,东港市椅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中彬,男。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孙天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与被告张中彬、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三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