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与张中彬、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张中彬,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陶树生,男。原告陶美丽,女。原告陶美玲,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晓庆,东港市椅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中彬,男。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孙天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与被告张中彬、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树生、陶美丽、陶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三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