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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王玉明赵振富王兴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王玉明,赵振富,王兴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民初字第5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梅河口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礼,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信贷员,现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玉明,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赵振富,男,1980年5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兴波,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王玉明、赵振富、王兴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高维洋、王乃馥、崔世权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成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明、赵振富、王兴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称,被告王玉明于2010年3月2日在我单位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向我单位借款3万元,被告赵振富、王兴波自愿与王玉明组成联保小组,为其贷款担保,借款合同2012年12月1日到期,被告王玉明未偿还本金,现起诉三被告,要求王玉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赵振富、王兴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玉明、赵振富、王兴波未到庭答辩。在庭审质证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向本院提供农户借款贷款合同1份、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1份、关于王玉明贷款利率情况说明1份。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1月8日,被告王玉明、赵振富、王兴波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玉明向原告借款3万元,贷款利率比照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年利率9.84%,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7日。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50%计收罚息,执行年利率14.76%。被告赵振富、王兴波为王玉明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玉明未偿还借款本金,截止2014年2月20日,欠利息5799.03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据此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赵振富、王兴波为被告王玉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王玉明到期未能还款的情况下,被告赵振富、王兴波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综上,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5799.03元,并自2014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76%计息,利随本清;被告赵振富、王兴波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维洋审判员 :崔世权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