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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经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承友劳动争议一案的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经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承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南京经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7441-2,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长三角出版物市场2楼37号。法定代表人李朝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承友,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经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纶传媒公司)与被告王承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纶传媒公司以不服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宁开劳人仲案(2013)220号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6000元,不返还罚款500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仲裁委作出的宁开劳人仲案(2013)2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经纶传媒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规定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王承友应予以协助办理;2、经纶传媒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承友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3、经纶传媒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承友500元罚款;4、对王承友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仲裁委作出的宁开劳人仲案(2013)220号仲裁裁决书,其裁决事项确定的赔偿金、返还罚款数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的,本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经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