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绍俊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789号罪犯张绍俊,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綦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绍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以罪犯张绍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绍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绍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南洪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