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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克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382号原告: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文革,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克亮,男,汉族,1972年4月1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旺发上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学柱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韩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