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终字第0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某甲、郝某乙、李某某和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甲、邓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李某某,杨某某,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00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乙。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以上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3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县人,系长治市模具厂退休职工,现住长治市电力北院*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某甲。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某乙。上诉人郝某甲、郝某乙、李某某、杨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乙、上诉人李某某及二人与上诉人郝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芳、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被上诉人邓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邓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