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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沙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公司诉贺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公司,贺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沙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绥中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地址辽宁省绥中县中央路。被告贺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加碑岩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某公司诉被告贺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县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绥中县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袁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