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薛廷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廷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51号罪犯薛廷现,又名薛现现,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恩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廷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0年6月8日、2012年4月12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0)沙法刑执字第1965号、(2012)鄂沙洋刑执字第014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薛廷现在服刑期间,获监狱3个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廷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3个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驻监检察机关列席评审会议情况记载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薛廷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罪犯薛廷现已举证证明其无能力执行罚金刑,故对其未缴纳罚金的情形可以不予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薛廷现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廷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人民陪审员 阳新章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