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刑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罪犯杨春茂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春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291号罪犯杨春茂,男,生于1980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武侯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罪犯杨春茂于2011年7月7日送入监狱服刑,该犯应于2015年6月29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假释建议书确认,罪犯杨春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现已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6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维护监规队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劳动改造中,该犯能服从安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表现突出。获得标准考核积分共计136分。另查明,附加刑罚金5000元已于2011年4月7日由罪犯杨春茂的亲属代为主动执行。同时查明,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将罪犯杨春茂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罚金缴纳收据等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春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春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