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马某某,女,现住扶余市。被告杜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