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洋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金向明、张树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洋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向明,张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洋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树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树军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