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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玉兰与陈来茹、余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兰,陈来茹,余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黄玉兰,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世纪泰德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杭州市下城区,现住五河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光文,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司职工,住杭州市下城区,现住五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来茹,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启建新,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询,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荀环,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兰与被告陈来茹、余询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5元,减半收取7162.5元,由原告黄玉兰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栗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