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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操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操荣,袁五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操荣。被执行人袁五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操荣与被执行人袁五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五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五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