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海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殷丽雅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琼海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雅,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雷斌,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代理检察员郭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雅驾车牌号为琼C1****小型普通客车载吴某浪沿琼海市博鳌镇滨海大道自北(潭门)往南(博鳌)方向行驶,途经博鳌镇滨海大道金色港湾十字路口路段时遇到被害人周某明、舒某纯夫妇沿人行横道自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殷某雅驾车没有避让正常横过道路的行人,且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驾车碰撞到行人周某明和舒某纯后,冲上道路西侧的绿化带,并碰撞到��化带内的一棵大树,结果造成周某明受伤、舒某纯经抢救无效死亡、部分绿化带和琼C1****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某雅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明、舒某纯和吴某浪无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自首、积极高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情节,量刑上请本院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雅驾车牌号为琼C1****小型普通客车载吴某浪沿琼海市博鳌镇滨海大道自北(潭门)往南(博鳌)方向行驶,途经博鳌镇滨海大道金色港湾十字路口路段时遇到被害人周某明、舒某纯夫妇��人行横道自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殷某雅驾车没有避让正常横过道路的行人,且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驾车碰撞到行人周某明和舒某纯后,冲上道路西侧的绿化带,并碰撞到绿化带内的一棵大树,结果造成周某明受伤、舒某纯经抢救无效死亡、部分绿化带和琼C1****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某雅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明、舒某纯和吴某浪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殷某雅赔偿给被害人周某明经济损失879000元,取得被害人周某明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相片(车辆),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分析报告、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等,证人吴某浪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7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豹审 判 员 王 淼人民陪审员 朱 蝶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