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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邱良森与何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良森,何天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邱良森,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陈振宙,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天赐,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邱良森与被告何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振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天赐经本院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邱良森诉称,自2011年5月份起,原告为被告在石狮市南洋路经营的“福合牛肉店”供应牛肉,双方口头约定每十日结算付款一次。起初被告均能按约定及时结付,自2012年6月份起,被告经常拖欠货款,没有及时结付。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被告依旧经常拖欠货款。2013年3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牛肉款100000元,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拒绝支付货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3月22日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按9600元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天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经原、被告对双方买卖的牛肉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告牛肉款1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及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原、被告之间的买卖事实、欠款数额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及自2013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予以缺席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天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良森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被告何天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林 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