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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刑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永全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68号罪犯李永全,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库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2012年12月27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于2015年6月1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听证查明,该犯累计获奖励为:表扬一次,季度表扬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中遵守监规,思想稳定,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各项劳动任务都能积极完成,学习认真,到课率100%,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于2014年10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杰审判员 :多力坤审判员 :施凌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爱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